可以對違背諾言的人采取的行動:
壹是禁止壹些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在飛機、火車上睡覺;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擴展資料《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2003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規定,記錄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壹)被執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被執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的具體情況;
(五)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和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其他應當記錄和公布的事項。
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被失信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供有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在政府采購、招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失信者將給予信用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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