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食品標簽上標註中文說明:
(壹)醫學臨床證明容易對特殊人群造成危害的;
(二)接受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治療的;
(三)屬於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有合法轉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規定,應當標註的其他中文說明。
第十七條?食品名稱或者說明中標註“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標註食品的營養成分和熱量,並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註。
第十八條?食品標簽不得標明以下內容:
(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和治療疾病的作用;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保健功能的;
(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
(四)附加的產品說明不能證明其依據的;
(五)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有歧視性描述的;
(六)標有國旗、國徽或人民幣;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禁止的內容。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壹)偽造或者虛假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
(二)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三)偽造、冒用或者塗改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在GB7718中
如果在食品標簽或說明書中強調有某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點的成分或配料,應同時註明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食品標簽強調壹種或多種成分或配料的含量較低或沒有,還應註明其在最終產品中的含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產品中不應含有或使用的物質,禁止用“無添加”、“零添加”、“不含”等字眼強調未使用或不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