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在此期間內未行使相應民事權利的,將導致法定期間屆滿時該民事權利消滅。比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知道後兩個月內不表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這裏的兩個月是預定期。
在民法中,由於時間的推移而影響權利的存在或行使的主要有消滅時效(我國稱之為訴訟時效)和期間。關於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和相關特別法都有比較完整系統的規定,人們都非常熟悉。
特性
1,預定期壹般是同期。不因任何原因而暫停、中斷或延長。
2.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性民事權利,如追認權、撤銷權和撤銷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也適用於支配權和請求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期間為除斥期間)。
3.預定期間基於債權人未行使實體民事權利,規定債權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
4.預定期間從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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