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要求是:
1.配偶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
2.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
這壹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被收養人的人身權利,防止今後違背社會公德的事件發生;同時,對於收養養女的單身男性,除了年齡上的特殊規定外,還必須適用壹般收養的條件。
外國人可以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由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批。收養人應當提供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狀況、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等證明。由他所屬的國有機關出具,並與收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失去父母的孤兒;
2.找不到有親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個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有關法律法規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