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後,之前發生的債務由變更後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變更後的投資人以其其他財產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同時,原出資人對變更出資人的補充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原投資人與變更後的投資人就個人獨資企業債務轉讓達成協議並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同意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原投資人的,原投資人不必承擔清償責任,否則不予免除。原投資人承擔相應清算責任後,可以按照約定向變更後的投資人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照本法設立,由自然人投資,其財產歸投資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單位。
第三十壹條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由企業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由投資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