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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失業問題?

法律主觀性:

1.失業之日起30日內,本人到戶籍所在地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部門(辦事處)辦理失業證或恢復失業狀態。2、憑相關證件到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服務區”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法律客觀性: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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