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等采取錯誤的行動進行控制和處理。
施工現場噪聲汙染防治規定:
環境噪聲是指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生活噪聲。
環境噪聲汙染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建築工地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擴展數據;
建築施工噪聲是指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有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施工現場環保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