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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拘留通知家屬的規定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後,除有礙偵查的以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他的家屬。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有關部門應當制作拘留通知書,並在24小時內送達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發通知書: (壹)同案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滅、偽造證據的;(二)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三)其他阻礙調查或者無法通知的。上述情況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如果在二十四小時內沒有通知,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上註明原因。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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