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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假離婚

法律分析

很多所謂的“假離婚”,是指當事人為了滿足壹方或雙方的利益,騙取對方同意或雙方協商後,由婚姻登記處或法院調解的離婚。離婚後,雙方以夫妻名義繼續共同生活。沖突發生後,壹方甚至雙方要求撤銷離婚登記或離婚調解。對於這種假離婚糾紛,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我們應該非常清楚離婚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後果。無論出於何種目的,該行為的意思表示都是當事人自己作出的,不存在壹方受到另壹方或第三人的欺詐或脅迫的問題。

壹旦雙方在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並在人民法院領取離婚證或簽署調解書,他們的婚姻關系即正式解除。雖然雙方離婚後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這種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壹方或雙方事後反悔,要求撤銷離婚登記或法院調解的,壹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六十九條在離婚訴訟中,雙方離婚未果,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及債務清償協議未生效,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判決。雙方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和債務處理的規定,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登記後,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七十條夫妻協議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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