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實際施工人”是指施工合同無效的承包人,包括分包人。借用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或者個人承包單位根據其意願指定他人負責建築工程的管理和施工,被指定人是建築工程的負責人或者管理人,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是指在依法認定無效的施工合同中實際完成工程施工的主體,包括施工企業、施工企業的分支機構、工長及其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公民個人。民法典第791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第四條承包人非法分包或者轉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該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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