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勞動者職業技能的考核鑒定。"
1996年5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八條規定:“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適應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實行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為保證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實施,2004年6月5438+10月通過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規定予以查處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