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證主義法學派的基本觀點是:法律的研究範圍僅限於實際的法律,至於必要的法律和道德,倫理學應該研究;法律是國家主權者的命令,是壹個“封閉的邏輯體系”。在法律與道德的本質聯系問題上,作者主張不道德的法律不影響法律的現實性。由此自然可以推斷出惡法也是法的觀點,這也是它與自然法學派的主要區別之壹。自然法學派主張惡法是非法的,並在自然法合理性和道德合理性的基礎上探討法律的合理性。
分析學派或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的創始人是19世紀英國的j .奧斯汀。目前該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純粹法學派的創始人H .凱爾森和新分析學派的創始人H.L.A .哈特。他們的理論都是在奧斯汀法律思想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主要區別在於:凱爾森的理論建立在康德的不可知論基礎上,是壹個極端學派,在形式上與自然法截然對立;哈特的理論以現代哲學中邏輯實證主義和語言分析的概念為特征,更接近自然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審判戰犯的需要,凱爾森的理論發生了動搖,自然法學派復興,新自然法學派受到廣泛關註。但哈特的理論表現出壹種向自然法靠攏的趨勢,這種趨勢仍然流行,所以新分析學派和自然法學派仍然並駕齊驅。從廣義上講,實證主義法學還包括各種形式的社會學法學派和歷史法學派,因此社會學法學也被稱為社會實證主義法學。它強調法律與社會的關系,法律在社會中的作用以及社會對法律的影響。從哲學上講,法學流派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廣義的實證主義法學,壹類是自然法學或其他哲學法學流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