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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關於異物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對異物的規定如下:

“異物”應當是非加工工藝所必需的,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的非食用物質。異物是壹種感官特性異常的物體。如果是可食用的物質,或者是消費者肉眼可以識別的東西,就應該和“異物”區別對待。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實施控制原材料采購的要求,確保采購的原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法》對食用異物的處罰:

吃異物的處罰最低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相關工具和原料。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賠償損失外,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

綜上所述,《食品安全法》中的異物是指不經過加工工藝,確有必要且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的非食用物質。根據法律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黴變、汙穢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

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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