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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34條解讀

法律主觀性:

第壹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五)生產、銷售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法律客觀性:

《食品安全法》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要以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為主、全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為主,建立科學嚴密的監督管理體系。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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