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對失火罪的嚴重程度沒有制定統壹的標準。《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的標準》規定:火災造成森林火災,造成森林火災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造成重傷、死亡的,造成森林火災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造成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林地面積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嚴重案件。
燒80畝以下的山,壹般認為是輕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下是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在林區放火燒雜草,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輕信,本可避免森林火災,燒毀森林面積126.6畝,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自首,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從輕處罰。為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七十二條第壹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