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履行的食品安全職責和義務包括:1。持證經營,經營場所和條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各崗位食品安全職責;3.組織從業人員開展食品安全培訓,提高守法經營意識,規範經營行為;4.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及時轉移患有疾病或者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