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謠言涉及的企業是謠言的第壹責任主體。謠言明確指向具體企業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責成相關企業予以澄清;如果指向多個企業或者沒有具體指向,要組織研判,采取措施制止謠言傳播,並采取適當措施澄清事實真相。要加強對食品謠言規律和特點的分析,建立謠言案例庫,提高對相似謠言和季節性謠言的識別判斷效率。
網絡是食品謠言的“重災區”,各種“網絡檢測”“實地實驗”往往讓大眾難以辨別真假。通知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國家食品安全概況和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信息,不得發布或轉載我國不具備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以及據此開展的各類評價和評估。和其他信息。壹旦發現違法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行為,要嚴懲不貸,並向社會公布。
該通知還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在接到食品安全謠言舉報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懲謠言制造者和傳播者。涉嫌犯罪,依法立案偵查;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