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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藥品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性:

下列違法行為不適用減輕行政處罰: (壹)行政處罰起始金額為2021元或者不足2021元的;(2)主觀故意;(三)只規定最高罰款倍數或者金額,未規定行政處罰下限的;(四)醫療用毒性藥品、血液制品、興奮劑、疫苗、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乳制品、第三類植入性醫療器械等高風險產品,或者主要針對孕婦、嬰幼兒、兒童、老年人、傳染病患者、慢性病等特定人群的產品;(五)情節嚴重的;(六)行政處罰分為二級及以上的命令;(七)經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在進壹步行政處罰實施前拒不改正的。以上是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的裁量規則。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143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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