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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收養兒童的新政策規定

事實上收養兒童的規定如下:

1.未辦理收養登記,但已由養父母實際撫養子女的,屬於事實收養;

2.事實收養沒有法律效力,因為收養關系只有經過收養登記才會正式確定。

收養孩子需要什麽證明?

1,收養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婚姻狀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以及收養人出具的子女情況說明;

3.未患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子女的疾病的體檢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壹百零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本章規定不適用於贍養人與被贍養人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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