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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發放激勵性績效工資的規定

法律分析

相關法律法規包括《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像提供了正常勞動壹樣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

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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