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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認識到,要重新理解人性和人的尊嚴,就要探討法律應該包含的價值成分。屬於這種思潮的代表人物很多,他們的理論也不盡相同。同時,它們因相似性而被歸為新自然法:從抽象意義上講,壹個國家的積極的法律制度應該符合某種理想的價值觀。
促進新自然法復興和發展的主要因素有:
(1)對納粹法律的反思。反思二戰後的納粹法律,使人們認識到法律實證主義下的法律並不意味著法治。也可以用來反人類,法律需要有價值理想的支撐。
(2)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缺陷。經過100多年的發展,分析實證主義的缺陷開始顯現,即它無法解釋許多新的法律問題,如法律規則和法律發展。新自然法提醒人們關註法律本身的價值以及法律之外的因素。
(3)自然法理論的內在發展邏輯。雖然自然法理論在19世紀被否定,但其理論傳統壹直在默默延續。到19年底,壹些理論從自己的角度攻擊分析實證主義。這些註重法律價值的理論發展在二戰後達到高潮,出現了新自然法的復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