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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法律適用與民法通則的區別。

《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第四十四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但當事人有相同經常居住地的,適用相同經常居住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約定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約定。

相關規定

《民法通則》第146條:侵權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如果雙方在同壹國家有相同的國籍或住所,也可以適用雙方本國或住所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人民意見第187條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兩者不壹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短評

本條規定了適用侵權責任法的壹般原則:

1.侵權發生後,當事人約定選擇適用法律的,從其約定。

2.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慣常居所地法律。

3.沒有協議選擇,也沒有同壹個經常居住地的* * *的,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

《民法通則》第146條也是關於侵權行為法適用的規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51條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不壹致的情況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優於《民法通則》第146條。因此,對於《民法通則》第146條的兩項規定,廢止第1條的規定;第二款,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行為是侵權的,不視為侵權”,仍然適用。

《人民意見》第187條對“侵權地點”進行了界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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