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具體規定不同於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是因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中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處於管理者的主體地位,而行政訴訟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活動中處於被管理者的從屬地位。在行政活動中,行政機關的單方意思表示決定了大多數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當雙方的行政糾紛依法進入行政訴訟時,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和作為原告的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訴訟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機關不能再以管理者和領導者自居。
行政訴訟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如下:
1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這就意味著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即沒有高低貴賤之分,沒有高低貴賤之分,沒有領導與服從的關系,而是處於同等的法律地位,受人民法院判決的約束。
雙方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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