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1,具體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以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具有明顯的服從性,屬於公法範疇;民法調整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平等為特征,屬於私法範疇。
2.法律屬性不同。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註重維護整體和長遠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人權利本位,強調社會人的權利、平等和自由,可以調動和保護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利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
3.調整方式不同。經濟法以強制性規範為基礎,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而民法則采取更為任意的規範,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對違法行為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具有補償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