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人和被保護人的身份、服務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請求保全的數額或者爭議的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被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料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01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