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九十四條依法沒收辦理行政案件中扣押的下列物品:
(壹)毒品、淫穢物品和其他違禁品;
(二)賭博工具和賭資;
(三)吸食、註射毒品的器具;
(四)偽造、變造公文、證件、文件、票證、印章等。;
(五)倒賣門票、文藝演出門票、體育比賽門票及其他有價票證的;
(六)本人主要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和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行為的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沒收的其他非法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