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活動的個人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十條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歸檔的材料,必須定期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國家規定不允許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壹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二條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的文物、圖書資料也屬於檔案,依照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上述單位管理。檔案館和上述單位在檔案利用方面應當相互配合。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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