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鑒於公章具有公認的法律效力,實務中壹般將加蓋公章的收據視為合法收據。但如果收據上蓋的章是合同章,則沒有法律效力。由於合同章僅作為簽訂合同時的專用印章,其使用範圍受到嚴格限制。所以合同之外的票據上的合同章不能說明財務部門或者公司領導對這筆錢的收取是知情的,所以不可能有財務。部門或公司領導對該款項承擔相應責任,不能認定企業收到了收據上註明的款項。因此,蓋有合同章的收據不具有法律效力。收據是作為企業的非經營性收入票據,單位的錢的收取是財務部門的責任。加蓋的印章表示財務部門代企業收到了收據上註明的款項。根據收據的管理規範,應加蓋財務印章,說明財務部門對款項收入的確認。因此,在合同之外的票據上加蓋的合同章不能說明財務部門或公司領導對收到款項是知情的,因此財務部門或公司領導不能對該款項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不能認定企業收到了收據上註明的款項。因此,蓋有合同章的收據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百零七條* * *對*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中,* * *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 *沒有連帶債權債務的除外;在* * *人的內部關系中,除* * *另有約定外,壹部分人以其股份享有債權並承擔債務,另壹部分人以* * * *享有債權並承擔債務。清償債務超過其份額的所有人,有權向其他所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