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收據可以確認雙方是債權債務關系,具有法律效力。壹份完整的收據通常由三部分組成:標題、正文和簽名。收據作為收集的證據,只要符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就具有法律效力。但進入司法程序,收據可以作為證據,但需要質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零三條:證據應當當庭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