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與客戶的合同存在時,新標準(ASC 606)強調法律意義上可執行的權利和義務的存在,而不是合同的表現形式。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商業慣例訂立,合同形式本身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明確合同約定的履行責任。
在ASC 606的要求下,企業現在需要確定合同中約定的履約責任。對於企業來說,常見的績效責任是向客戶提供商品或服務。
第三,確定交易對價。
新準則中明確指出,交易對價是指因向客戶提供商品或服務而預期收到的對價,但需要排除為第三方收取的部分。這將對從事中介或代銷業務的企業收入產生較大影響,代銷或代收的金額不能再全部計入收入。今後此類業務的收入確認將只包含手續費。
第四,將交易對價分配給相應的履約責任。
在確認並明確區分合同中的單項履約責任,明確合同的整體交易對價後,企業需要將總的交易對價分攤到每項單項履約責任上,以便在完成相應的履約責任時確認相應的收入。
第五,收入在企業完成履約責任時確認。
最後壹步是確認收入。在新準則下,控制權的轉移取代了以前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所以這壹步最重要的問題是判斷控制權是如何轉移的,是在壹段時間內逐漸轉移,還是在某個時點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