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收據又稱收據,無論收到的是錢還是貨,都可以開具,可以用來證明支付錢或貨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
“收據”壹般附有基礎合同,可以是買賣合同、合同、運輸合同等。借條和收據的法律效力是不壹樣的。借條的目的是確認壹個已經單方面履行的借款合同關系。借錢時必須打借條,不能用收據代替。借據是壹種簡化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後果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應按約定向貸款人歸還借款或物品,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收據和欠條完全不同。單壹收據只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的財產收付事實,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收據不是債務的必然證明。
此外,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支付商品或費用的壹方往往會要求對方開具“發票”。“發票”和“收據”都具有法律效力,但“發票”比“收據”更正式、更規範。所謂“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