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稱,手術的合法簽字經歷了壹個從患者及家屬同意到患者本人同意的演變過程。醫療機構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取得其家屬或相關方的同意和簽字,即由患者本人及家屬或相關方簽字(當時這種相關方的範圍是廣義的),可簡稱為“雙簽字”制度。
醫生應向患者或其家屬如實介紹病情,但應註意避免給患者造成不良後果。“雙重簽名”制度已被廢除。如果病人有意識,應該征求他們的意見。如果患者本人意識不清,可以征求患者家屬的意見。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其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希望每壹位醫務人員都能把相關的規定和制度牢記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