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人應向法律顧問室提出申請,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授權內容、授權期限和目的等。2、法律顧問室根據代理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辦理授權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情況並要求代理人補充。(校長資格考試的內容可以增加)3。授權委托書應當編號登記,授權委托書由存根和正本兩部分組成。存根由法律顧問室保存備查,正本交委托人作為代理的法律依據。4.委托事項處理完畢後,委托人應向法律顧問室提交工作報告。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授權事項、辦理情況、委托書是否撤回或交給對方等。工作報告應附在委托書存根後備查。5.在辦理具體委托事務時,確需在授權範圍外行事的,委托人應事先向總經理請示,經總經理同意後方可進行;其委托手續可以以後補充。6.委托人未能完成委托事項,或者超越委托權限簽訂合同或者辦理其他法律事務的,應當及時向法律顧問室報告;法律顧問室要寫請示,上報總經理。7.委托人的越權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8.法律顧問處應定期檢查委托人處理事務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防止經濟損失。其實單位的委托書內容需要根據委托書的具體事項來決定,但整體來看,委托權限和期限是至關重要的兩個部分。委托人在行使相關職權時必須註意委托書中的約束,決不能以自己的意誌單獨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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