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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工人條例

法律分析:我國對暑期工的工資標準沒有法律規定,暑期工的工資不適用本省的最低工資標準,也沒有自己的標準。暑假勞動者的就業形式為非全日制就業,所以在確定工作崗位之初,暑假勞動者的工資待遇應由雙方協商確定。原因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暑假勞動者與公司達成的協議在實踐中被視為雇傭協議,因此雙方的關系是雇傭關系,在雇傭關系中,工資等事項由雙方自行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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