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共場所群眾性活動的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應當盡力保護他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權益,避免他人受到傷害。如果他們沒有做到,給他人造成損失,就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由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那麽,如果造成了傷害,該如何解決?具體責任劃分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解決問題。確定這類事故的賠償,需要滿足管理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即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直接給受害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責任主體是應當承擔安全義務的人,即相關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承擔相關責任。如果存在實際損害,且管理人與實際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可以最終確定事故的責任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