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森林法的規定,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采集國家保護的珍貴樹木。凡違反森林法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的,不論采伐、毀壞的數量和程度,均構成本罪。
國家林業局關於采集(采伐)國家壹級保護野生植物(樹木)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林策發200815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進壹步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現就采集(砍伐)國家壹級保護野生植物(樹木)審批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禁止采集(砍伐)國家壹級保護的野生植物(樹木)。因科學研究、人工栽培、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以及因自然災害或者嚴重安全隱患等原因死亡,需要采集(砍伐)國家壹級保護野生植物(樹木)的,需辦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以下簡稱采集證),憑采集證采集。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國家壹級保護野生樹木的,還應當憑采集證依法申請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納入森林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管理。需要運輸的,憑《林木采伐許可證》辦理《木材運輸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