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然而,不得建立開展軍事、警察、政治和其他特殊教育的私立學校。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國家財政資金,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依法舉辦民辦教育,保障民辦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鼓勵和引導民辦學校提高質量、辦出特色,滿足多樣化的教育需求。
對辦學成績顯著或者為民辦教育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四條民辦學校應當堅持中國生產者黨的領導、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教育的公益性,加強對受教育者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落實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務。
民辦學校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參與學校重大決策,實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