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安全管理,規範大壩安全鑒定,保障大壩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壩高15m以上或水庫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大壩。壩高小於15m或庫容在1萬立方米至1萬立方米之間的小型水庫的大壩可參照執行。本辦法適用於水利部門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轄的大壩。其他部門管轄的大壩可參照執行。本辦法所稱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築物,以及與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輸水、過船等建築物。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為中國的大壩安全鑒定提供技術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機構(以下簡稱評審部門)按照本條規定的分級管理原則審批大壩安全評審意見。
影響縣城安全或者壩高超過50m的大型水庫、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評價,應當由具有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甲級資質的單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相關科研單位、高等院校承擔。
法律依據:《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第七條大壩安全鑒定包括大壩安全評價、大壩安全鑒定技術審查和大壩安全鑒定意見批復三個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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