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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可以凍結銀行賬戶嗎?

稅務機關可以凍結銀行賬戶嗎?稅務機關有權查封銀行賬戶。根據法律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在納稅期限之前,稅務機關已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但納稅人在限期內有轉移、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等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明顯跡象的,可以查封其相關財產。

關於凍結銀行賬戶的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其他執法機關才能要求銀行凍結其賬戶。凍結期最長為6個月,到期後自動解除凍結。壹旦執法機關要求的凍結期限到來或收到解凍通知,銀行將立即解凍。銀行凍結資金的原因只能是收到了法院、檢察院等執法機關的法律文書。可以申請訴前保全,然後在15日內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直接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需要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可以責令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發現納稅人在限期內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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