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調整了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置和組織形式,刪除了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置的相關規定,規定了事業單位制和普通合夥人制兩種組織形式,明確了這兩種組織形式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的條件。
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提高了執業審批條件,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可以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壹是具有法律職業資格;二是取得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三是法學專業的高校畢業生通過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考試,對參加考試人員的學歷要求比原來規定的“具有高中或者中等專業學歷”有了很大提高。
同時,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也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的執業區域做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