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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癥的司法鑒定有哪些方面?

除了自殺、自殘,抑郁癥在各種案件如猛傷、縱火、盜竊中也很常見。危害行為的主要類型有:擴大自殺;曲線自殺;偏執型殺人犯,焦慮或心情不好的有害行為。抑郁癥患者發病時,其識別能力和控制能力可因疾病的影響而受損。損害程度的評估不僅與疾病的嚴重程度密切相關,還與他們的動機、目標、自我保護、過往品質、性格特征以及是否有犯罪記錄等因素有關。所以他們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結果是不壹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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