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國家組織的選拔合格法律職業人員的國家考試。新聘任的法官、新聘任的檢察官、首次申請執業為律師、公證員、法律仲裁員的人員,以及首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審查工作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當合法、公平、公正。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就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
擴展數據:
關於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有關要求的規定:
1.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違反憲法和法律、妨礙司法公正、違背職業道德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其情節和後果,按照司法部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2.考生違反考試紀律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離開考場並取消考試成績,確認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3、考生及其他有關人員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部-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