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以下非法操作:
(壹)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二)起止點不在許可經營區域內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三)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四)使用無效、偽造、塗改、註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0萬元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壹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