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準入條件的差異所謂綜合性資金托管業務,是指券商圍繞證券經紀業務提供的產品備案、交易系統、估值核算等綜合性服務。這類服務雖然也是“托管”業務的壹種,但不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金托管業務。券商開展基金托管業務,必須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基金托管人條件,取得證監會認可的基金托管資格後,方可對外開展基金托管業務。但對凈資產、是否設立專門的托管部門、取得基金業務資格的人數沒有硬性要求。最明顯的準入門檻是證券經紀業務資格。(二)法律關系的區別是基金托管業務內部投資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間的信托關系,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時承擔雙重受托責任;在不選擇托管的情況下,私募基金可以委托資產托管人代為安全保管基金資產。在這種情況下,管理人與資產托管人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三)基金業協會發布新規規範基金綜合托管業務發展,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鑒於實踐中基金托管業務與基金綜合托管業務的混淆,2016 16 5438+00 15,基金業協會發布了《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其中,首次對私募股權服務業的業務類別進行了全面梳理,在股份登記、估值核算和信息技術系統的基礎上增加了基金募集、投資咨詢、資產托管和輔助服務,明確了各項業務的邊界。很多投資者在購買私募基金的時候,都會有壹個疑惑:私募基金是不是不能管理了?在這裏,我可以肯定的回答妳:私募基金可以不管理,但是私募基金的財產安全制度必須在基金合同中完善。365律師溫馨提醒投資者,在選擇私募基金進行投資時,為了資金安全,最好選擇有信托控制權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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