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共中央紀委* * *關於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
1.本解釋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納入符合規定的單位會計賬簿的資金(含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二是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內設機構設立“小金庫”,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黨員(以下簡稱相關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追究責任。
三、對設立“小金庫”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中國* * *黨內生產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四、利用“小金庫”資金吃喝、旅遊、送禮、從事娛樂活動或以其他方式揮霍浪費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 * *生產當事人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