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十二條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除家庭生活、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用水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擴展數據:
那些未經許可挖井的人將受到相應的懲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壹)未經批準取水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