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死刑犯是不能用錢買命的。有些能用錢擺平的案子,各有特點。(1)通過律師的論證,突出了案件中壹些不健全的證據,使得法官判處死刑的理由不充分;(2)通過控辯雙方的辯論,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存在分歧,雙方都沒有充分的理由說服法官;(三)通過法庭調查,偵查或者起訴階段刑訊逼供或者程序違法的情況浮出水面,但當事人犯罪的證據不能從根本上推翻的;(4)暴力犯罪民事部分可以調解解決,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放棄調查的;(5)職務犯罪中,主動退繳全部贓款,為國家挽回了損失。不是所有的死刑案件都可以用錢來了結的。案件中的金錢與刑罰之間必然存在壹個“關節點”,而這個關節點需要有豐富辯護經驗的律師從復雜的案件中去尋找。如果他們找到了,錢可以買到生命。如果他們找不到,金錢買不到生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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