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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死刑的執行者?

死刑的執行者是監獄工作人員。

死刑也被稱為極刑、死刑和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堅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嚴格把握和統壹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必立即判處死刑的,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時,依法開展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促進因激化民事糾紛引發的犯罪的被害人、被告人達成諒解協議,盡量不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遭受這種剝奪生命方法的囚犯通常在當地犯下嚴重罪行。雖然這種“重罪”的定義往往存在爭議,但壹般來說,“謀殺”壹定是犯人被判死刑的重要原因之壹。

按照司法程序,死刑生效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作出壹審判決的中級人民法院發送核準通知書,中級人民法院壹般在七個工作日內或者集中壹定時間向死刑犯宣讀死刑核準書後執行死刑。壹般由檢察官監督,法院法官組織,武警實施。如果是大案要案,武警負責沿途和現場的警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緩期執行的適用對象和核準程序,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第四十九條對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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