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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不明屍檢時間

法律分析:患者死亡,醫患雙方都不能確定死因或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符合冷凍保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病理解剖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法律依據:《國務院直轄市關於發布的通知》第十條。發生醫療事故或者事件,臨床診斷不能確定死亡原因的,有條件的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剖技術人員,有條件的應邀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人家屬拒絕屍檢,或者拖延屍檢超過48小時,影響死因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壹方負責。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如果符合屍體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病理解剖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義務進行屍檢。醫療事故爭議雙方可以邀請法醫參加屍檢,也可以指定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死因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壹方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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