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分鐿就是把壹個案件的審判(鐿)和判決(鐿)分開。公司只負責審理案件事實,公司只負責尋找適用的法律條文。最後,行政長官在此基礎上作出判斷。在此過程中,公司與公司不得見面交流,違者將受到嚴懲。這種審判與審判的相對獨立和分離,是審判觀念的壹種創新,始於宋初的“馬步院”改造,北宋中期以後,在宋代形成了分庭上下的觀念,並在宋代的司法制度和審判實踐中得到全面貫徹。
把公司分成幾個部門的想法。
這種觀念是統治者“防事制事”政策在宋初司法審判領域的體現。皇帝毛知道限制他的副手的權力的重要性。其國家政權的建立無不註重對臣下權力的約束和限制。這壹政策在宋初制定後,為歷代皇帝所繼承和遵循。在政治實踐中,宋朝正是通過完善而嚴格的制度安排,對各級官員的權力進行了劃分和制約,“設官分權”,使官員和部門相互監督和制約,以服從朝廷。